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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雄辩滔滔(2/4)

检察官:有一点。尤二向谢大力要烟,谢大力让保安给尤二提供了打火机。

汪雪虹:我提出一点不同意见,谢大力并没有让保安给尤二打火机,而是让保安给尤二一支烟。

齐天胜:好。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现在就本案认定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先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鹏程、谢大力身为法官和法警,对群众到法院闹事的行为处置不当,并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受害人,以至于受害人在醉酒状态下纵火焚烧羁押室的软包装材料,导致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此案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给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公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拒不认罪,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很强,由此本院建议法庭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

张韵法官:请第一被告何鹏程的辩护人发言。

成达:审判长,合议庭,我想请问公诉人几个问题,然后再发表自己看法。

韩如冰和齐天胜、张韵三人交换了一下意见,韩如冰宣布:同意辩护人的意见,请公诉人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同时为了公正、公平起见,如果公诉人提出类似要求,辩护人也应该回答。

公诉人:可以。

成达:根据刑法理论,玩忽职守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比如工作上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或阴奉阳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作非为等;所谓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如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请问公诉人,贵院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属于作为的玩忽职守还是不作为的玩忽职守?

公诉人:我不给你玩文字游戏,被告人何鹏程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尤二,事实俱在,有什么好辩的?他不是公安人员,有什么权力把尤二关起来?如果不把受害人弄到那个羁押室里去,又怎么可能出现纵火死人的事故?

成达:公诉人用了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概念,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界定这两个概念,然后看我的当事人是否构成。所谓超越职权,是指拥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边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有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所谓滥用职权,是指没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从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没有税收权的政府工作人员搞乱收税费等等。请问,何鹏程究竟是超越职权还是滥用职权呢?

公诉人:他无权拘禁被害人却滥用这种拘禁权,当然是滥用职权。

成达:《法官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下列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何鹏程法官在面临犯罪嫌疑人尤二在法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依法履行法官的义务和职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约束,并及时报警,在尤二纵火之后又奋力灭火,避免了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伤,请问这种行为如何属于滥用职权?对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制止和约束,不是法律赋予的合法职权和法定义务吗?

我想再反过来问一下公诉人,我们设想如果当天尤二在法院打砸抢,毁损法院财产而值班法官何鹏程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法律上应该有什么处理后果?

公诉人:我不想回答你的假设问题。

成达:法律的规定明摆着,何鹏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那才是真正犯了玩忽职守罪呢。如此一来,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悖论,不管何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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