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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论战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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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2/3)

队最后的战斗。“敌军拚死前进”,一度打得日军混乱败退,一名中国战士翻墙跳进了日军的师团部指挥所。但终因寡不敌众,这支陆战队终于渐渐不支,残余人员被压制到了海边。“使人感慨的是有的中国兵知道不能幸免而自杀死去……登陆水兵几乎无一人逃脱。海岸上积尸累累,不可胜数。有的敌兵在海中遭到狙击,二十间(1间约合1.8米)平方的海水完全变成了红色,像蜀锦一样绚烂”。

这次战斗在世纪之交得到了证明。威海在房地产建设时开发龙庙嘴,挖开海滩后,下面发现了很多人骨和锈蚀的枪械。这些应该就是丁汝昌亲兵最后的遗迹。他们是追随着丁汝昌走出大山的,当丁汝昌选择以身殉国的时候,按照当时的道德,他们做出的选择和一般军人不一样--作为亲兵他们也要与自己的恩主同难。

按照游戏设定来讲,游戏的背景1900年离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字结束的甲午战争之间不到5年,丁汝昌的亲兵与自己的恩主同难,王占元的亲兵却是懒洋洋的好像没有什么事情发生一样。5年的时间风气改变的也太大了吧。感觉有诈的余显大着胆子说:“既然王大人身体有恙,我就不打扰你了,回头我和王大人(王士珍)说一声,请他老人家另找高明陪我去泰安审案子吧。”王占元这时候才中气十足的说:“既然余大人已经看出来了,咱们都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就明人不说暗话,”说着,王占元拿去炕上小桌子上的水一口喝下接着说:“泰安这个案子复杂的很,余大人是知道的,我也不说了,这趟审案子本来就不合乎朝廷法度。”

余显连连点头表示明白,昨天王士珍发布任务后余显还特地下线查过资料,古代的民刑诉讼的主要途径:一是由当事人自己或被害者家属直接到官府告发,称为告。县衙大门东侧有一鼓架,鼓架上放大鼓一面,这是专供告状人击鼓喊冤用的。如没有人命案或大冤,告状人是不能随便击鼓喊冤的;但告状人击了堂鼓,知县就必须立即升堂理事。二是由监察御史或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以及官吏之间互相纠举。古代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被告的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凭据。在古代,用刑是合法的,公堂上常有县太爷大喝“不动大刑,量你不招”。重刑之下,罪犯招供画押,知县往往凭罪犯的口供,便可当堂定罪,这样就难免有屈打成招冤案的发生,如《卷席筒》、《窦娥冤》中的主人公,莫不是受刑不过而屈招画押。

古代知县公堂常用刑有:杖、夹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知县,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复讯,即乞鞫,期限为三个月。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审讯结束后,要求犯人书写状纸、画押,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当堂画押。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监察机关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执行死刑时,知县往往要当监斩官。

对于诉讼期限,宋朝开始有了明确规定:大事不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戴枷或钳、等刑具。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实际上,古代也有复审制度,叫做秋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源于明朝,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古代执行死刑大多在秋季,于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古代执行死刑大概是受儒家“天人感应”、“顺天行诛”的理论影响,认为秋末冬初,天地一片肃杀之气,此时执行死刑是“顺应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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