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第148章 佛法新义(二)(3/3)
闲时间用于日后一些基本所需律法的商议。即便是封建时代,一套比较完善的律法也需要长时间的编纂和多年的实践,只靠如今这些人手还有有限的时间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刑律乃至吏律的大致原则。张海是一个法律工具论者,而不是一个法律至上论者。至少在需要漫长过程的大变革时代,法律的更改与修订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顾虑,难以从根本上应对实践所需。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时代很长一段时间里,不也是在没有刑法的前提下靠婚姻法与宪法两部法律至天下么?
但在青州不少日子以来的初步实践来看,在自己的队伍乃至整个组织根本无法同革命年代的执政党相提并论的情况,如果不在吏律和刑律方面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那就会给不少人以可趁之机。
“官吏贪赃,唐代以来就有六赃一说并规定了各种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罚,并为各代所继承。可依我来看,对于明确的受贿和监守盗等贪墨外,坐赃、受所监临等一般以权谋利的处罚都太轻。至少在现在暂时看来,没有区分这些行为的必要。我们并不缺少财物的来源、这些行为造成的上下不忠乃至组织的涣散才是最严重的危害。不论数额的大小,反应的都是一种对队伍的不忠。在我们还尚未在实践中完善的时候,立法当力求简明”商讨关于吏律基本法草案的时候张海对众人说道。
“明初的时候六十两的斩后剥皮实草,在我看来虽说是死后的剥皮实草虽有一定意义的意味,但不如做为人体解刨的依据更有对医学的利用价值。而六十两也好,五十两也好,有的人认为严了,我认为不算严。如果考虑粮价的不同,东虏那里对战亡军士的抚恤也未必有这个数。一个底层的平民百姓,日常消费每年的衣食住行折合三石折合粗粮或者三贯钱已经算是颇为宽裕的了。四十两银子就在绝大多数年景中就可以足够一个人过三十年,也就是大多数常人的后半辈子。所以乱世重典: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收授索取财物,折合超过六十贯也就是一个贫民足够养活后半辈子的银钱那都是斩刑。而六百贯以上,则足够是一个小康之家全家人后半辈子的消费了。到了这种程度以上,我认为在性质上堪比谋逆,视情况除以极刑。”
张海又补充道:“为了更为方便操作:我们的吏律的涵盖面不仅仅包括担任职务的官员,也包括为我们服务的军民,自然也包括在坐的众人。三代之内的亲属和下一级犯了六赃之罪家主及上一级连坐同罪。再以外,除特赦之例的减等处罚。唐代以来的律法中死刑之外往往是杖责,我看杖责这事很不好操作。轻的改为徒刑加剥夺若干亲属后代的权益。重的可以斩指等肉刑替代之。一些基本的律法越简明,越方面我们刊印或者差宣传员背诵传播之使之广为人知晓。为了进一步强化有关经济的犯罪。我们还要建立抄没奖励制度,举报同级的可以获得所没贪墨的半数奖励,举报下级的按三分减等奖励。若是向上越折合九品举报近两万倍我们实在拿不出钱怎么办?超过万贯的赐予特殊的地位。”
仅凭严刑峻法当然不可能永久性的杜绝这类事,还需要整个社会构架更高层面的保障,但若没有这些严刑峻法。参考一些官僚无主或者完全形同虚设的近代社会,不要说三百年周期律,可能连古代标准一两代人的时间都熬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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