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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章 准备动身(2/3)

愚可言,不过人是有智愚的,但一个人如果智力不好,本不可能有很高的道德。

五伦中皆有交互的义务,又有强者先施,弱者返报的原则,这都是后人不太了然的。道学家讲什么三纲五常,片面强调弱者的服从,成为一种不近人情、扼杀人性的礼教,结果就跟自然界的弱肉强食无甚分别,貌同实异,真是很可痛心的事。

中夏文化注重人道,确实有很多颠扑不破的精义。可惜在时势的变易下失去活力,多了很多刻板僵化的成分。

在道德教育中就有很多不近人情的模范,像尾生、伯姬固然不能成为信、义的代表,《二十四孝》郭巨埋儿,尝粪便、刮手臂的例子也都非常特殊,不具备仿效的价值。如果要给古今孝子排座次的话,标准可以高一些,如果树为型范的话,就要考虑到效法的可能。是以这些书都是儒家著作中下乘作品,好像什么拳经刀谱一样,修炼不出光明俊伟的人格。

近人推崇的《弟子规》也是一样,规就是规戒,类似于佛教的清规戒律,佛家三藏,经、律、论,戒律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儒家的礼类似于戒律,所谓繁文缛节,以理杀人,包含了许多僵固可厌的成分。可以说伯姬就是死在这些礼法上,后人说‘礼教吃人’,也算是有根有据。

不管是儒家的礼仪,法家的律条,还是佛家的规戒,用以约束人类的行为,的确有相当的价值。但是作为一种道德标准,不可能强求一律。很多宗教对违反规戒的人处以严酷的刑法,这就属于草菅人命。

礼仪律条作为平常的约束,越是严密周详,结果就趋于庞杂繁重。繁文缛节、科条律令都是非常惹厌的东西。倘若再备注一些特殊情况,就太过繁难了,遇上伯姬这种认死理的老太太,恐怕还是难逃一死。

自从商业繁兴,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法令也有这种困难。当初李悝著有《法经》六篇,商鞅携之入秦。成为秦律的本源,后世的律法颇有损益。高祖入关,和秦民约法三章,深得民心。‘杀人者死,伤人者死’,汉家以春秋论狱,都是掌握律法的原则,不在于律条的繁密。

秦朝号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吏治最为腐败,项梁作为楚国大将军项燕的儿子,杀了人关在栎阳狱中,都能被司马欣放掉。项伯杀人被张良所救。

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孟子说,‘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太史公说,‘法令者,治之具,非制治清浊之源也’。诸葛亮开诚心,布公道,用心平,劝戒明,这才称得上法治。不知道律法的原则和用途制定再多的科条律令也没有用处。

君是主,臣是从,君臣之间本是一种主从关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任何的雇主和员工之间都可以适用这种关系,后世将君臣特指为君王和官吏,观念甚为狭隘,及到废除君制,便以为君臣一伦不复存在,这又是错上加错了。

有人认为君臣关系可用国家和民人来代替,这就不符合交互的义务了,也不符合强者先施的原则。

孔融让梨的故事也很有问题,儒家讲究长幼有序,分梨的话似乎应该由兄长先挑,现在让孔融先挑,那是兄长让梨而非孔融让梨。虽然十根指头长短不一,父母对子女多少会有些偏爱,在分东西的时候还是不应该有明显的大小多少,这种情况不论怎么分都会有些不合适。

孔融拿大梨心不自安,转给兄长自然无可非议。但这是敬兄,而非让兄。大爱小是让,小爱大是敬。泰伯、虞仲让王,季札让侄,伯夷让弟,这都是以大让小,孔融是弟弟何来让的说法,这也可见后世遗失了人道中关爱弱小的精义,反而责望弱小者先尽义务,甚至成为一种道德压迫。

师徒紧随五伦之后,也可见教育功能日益重要,师徒成为一种普遍的关系,同样有一种交互的义务。

孔子是将王官六艺之学传入民间的第一人,是以儒家便很重视师徒授受的关系。两汉经学有一种口传心授的家法,传承了四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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