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章 分开的考验(3/3)
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虽使用了广告公司的部分劳动工具,但广告牌的支架材料的采购及制作、安装工作均是由邹小某自行完成,广告公司与邹小某间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邹某参与安装广告牌工作,系帮助其子邹小某或为其子提供劳务,其工作当中的劳动保护等设施应由邹小某提供。
被告新干某广告公司、新干某灯具公司未雇请原告邹某,亦未对其工作进行过指示、安排,其如何工作及是否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的多少均与两被告无任何关联,邹某与广告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务关系。
另外,邹某受伤的原因亦并非广告公司的脚手架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所导致,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
为此,邹某受伤与两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亦无证据证实两被告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支持超人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超人律师说法*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室外作业的危险性而谨慎作业,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建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尽可能减少意外造成的损失。
更新完超人律师平台,善若又遏制不住地思念李超。
“李超在家,不会去相亲吧,如果他敢去,我就……我就不理他了。”一个荒唐的念头浮上善若的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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