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信用(续)(2/3)
深入了解。‘导则’、‘细则’合在一起,据说有十余万字之多。
鄱阳王府的管事们仔细看过后,向萧范汇报,他仔细一琢磨,只觉很有意思。
譬如,为了筹集资金,李笠向民间举债,以较低的利息借贷,用借来的钱,雇佣百姓、购买物资大兴土木。
当然,官府向民间举债并不是李笠首创,但是,李笠低息借贷的前提,是出让了具备一定期限的“专营”。
其一,放债。
在规定的地域里,只允许一到三个大债主以较低利息放债。
较低利息有多低?月息不得超过三分。
借契,必须在郡廨登记才有效,债权人,必须是郡廨认可、拥有放债权的人,否则欠债者可以不还钱。
谁敢以未在郡廨登记的借契催债,或者未获许可便私自放债,以聚众谋反论处。
拿到了这种“放债专营权”,意味着某个区域就只能有一到三个债主放债,而鄱阳各地开始大规模屯田,放债者不愁放不出债。
那么利息低一些也无所谓,因为“薄利多销”一样有不菲收入。
因为是低息放债,所以对百姓很有好处,但是,僧多粥少,放债资格不够分,怎么办?
其二:盐专营。
盐的经营权也是分区域的,每个区域,只允许一个‘经销商’,而自古以来,贩盐都是暴利营生。
其三:航运专营,包括客运、货运。
南北鄱水,已经开始修建多级堰坝,于是航道也分段,航运随之分段,谁能获取各段航道的“专营”,谁就用自己组织起来的船队承接航运事务。
能在航运大兴之际,赚得盆满钵满。
当然,运费定价得由郡廨来做主,但‘独家经营’,一样能赚大钱。
其四:代理。
代理指的是新平瓷器代理,不止一家,但数量有限。
民窑烧出的瓷器,有一部分要由官府“统一销售”,而官府实际上是把销售事务,分给这些“代理”来代劳。
具体利润划分,另有约定。
其五:劳力。
各级堰坝、码头的货物装卸,都要用到大量劳力,那么,只有获得了“专营”资格的人(不止一家,但数量有限),才能带着自己的队伍,统一着装,在堰坝、码头干活。
当然,这样的队伍要接受官府监督,费用也得按着规定来。
各种“专营”,可以刺激大户们向郡廨低息放债,但是,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放债的。
需要成立一个商号,该商号得在郡廨登记,要有“首席”,以及保人,要有‘注册资金’,并且向郡廨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金”。
然后,郡廨才会向这商号的“首席”借债,然后出让“专营资格”。
获得专营资格的商号,就可以在指定经营区域,进行自己的“专营”。
而这样的商号,会有个在官府监督下的特别经营资格:集资,集资不受放债专营的限值。
譬如,商号甲,获得了乐安县城内的放债专营资格,那么,他可以用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民间集资,聚集大量本金,拿来放债。
放债的利息,当然要高过集资的利息,然后,商号甲就吃利息差,所得利润,商号内大小东主分。
这就会出现新的一种盈利方式:先拿下专营资格,然后进行有偿集资,以聚集的资金来实行放债专营。
其收入,扣除各种成本,以及集资本金和利息,剩下的,就是商号的盈利。
那么,这样的商号,必然会大量吸纳民间闲散资金。
原本自己放债的大户,因为无法挑战“放债专营”,无法如以前那样自己放债,就会把钱投入这些商号,吃利息。
虽然收入不及自己放债,但是,若‘专营’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获利也不会少。
萧范不事产业,是听了府里管事的详细解释,才弄明白这种规定后面的各种“商机”。
而管事之所以如此精通其中弯弯绕绕,是因为鄱阳王府,本身就会从中获益:王府已经向多个商号‘注资’,正等着发大财。
这种事,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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