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法庭上的不和谐(2/2)
是从是否对被告人有约束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样就可以避免承认证据是真实的,是合法的;也可以避免对协议申请鉴定。而且,郝好在发言时,还埋了一个小坑,万一何岚拿着这次庭审的记录用于她和刘小天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中时,也无法说郝好所代表的韩城金融担保公司承认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一组证据质证完成,下面该对第二组证据质证了。
第二组证据是何岚的银行流水以及所购房屋的还贷明细。
这组证据,在郝好刚拿到时,并没有把它放在心上。
银行流水和还货明细,均是从银行打印出来的,上面还盖着银行的盖,伪造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无论是从真实性角度,还是合法性方面,很难挑出毛病。
但做为律师,从来不允许说出“无异议”这样的话。律师怎么可能“无异议”呢?鸡蛋里挑骨头,也得挑得点什么来。
如果万一挑不出来什么,也得找个由头,表示对这个证据不认可才行。
抱着鸡蛋里挑骨头的态度,郝好极其认真的把这组证据给研究了一遍。
这可不是一个小工程,从2010年开始(不知道银行提供不提供这么长时间的,全当提供了)的银行流水,从房子购买之后的首付款记录到每一个月的还贷记录,那可是有一厚摞。
这些东西,可不是一会儿半会儿,一天两天可以看完的。
郝好可是连着看了好几天,这才看完。
每一笔的支出金额与还贷明细全部都可以对的上,首付和每月还贷,目前来看,可以认定,就是从何岚的银行卡上支付的。
这组证据,几乎无懈可击。
但郝好既然已经决定要挑点毛病出来,当然不可能就此认可这组证据了。
好在,这个理由是现成的:钱是从何岚的银行卡上走的,但那一定是何岚的钱吗?难道不可以是刘小天将钱转给何岚一部分吗?
这算得上是一个理由了,但也是一个无理搅三分的理由。如果仅凭嘴说,而不能拿出一点东西的话,法官不但不会认可,反而有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郝好的印象,严重时,甚至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于是,郝好再次拿起了那一厚摞的记录,再次看了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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