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必须参加进入(1/2)
知道了何岚的最终目的,那就得考虑如何应对了。
何岚的想法很简单,只要执行异议之诉最终结果出来之前,她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该套房屋属于她个人所有,那么,执行局就不能再拍卖该房屋。
也就是说,这两个诉讼案件,那一个先结束,对于强制执行申请人韩城金融担保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如果何岚和刘小天之间的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先结束,韩城金融担保公司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而如果何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先结束,则韩城金融担保公司就可以催促法院尽快对房屋进行拍卖,从而拿到执行款。
即便将来何岚和刘小天之间的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之诉结束了,房屋也判归何岚所有了。但由于房屋已经被强制拍卖执行,何岚也只能找刘小天要求赔偿。那就和执行申请人韩城金融担保公司没有关系了。
但问题就在于,无论是何岚诉刘小天的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是何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主动权,全部都在何岚手中。想让哪一个案子先出结果,完全取决于何岚的选择。
原因其实很简单——我们国家,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
在两审终审制下,任何一个案件,只要经过二级法院审理,案件即告终结。二审法院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还可以申诉、通过检察院抗诉、法院内部提起审判监督等各种审判监督程序,但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决在没有被裁定暂不执行的情况下,并不会停止执行。
我们来看何岚与刘小天的案子,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是自家人的原因,他们完全可以在一审就实现诉讼目的,而且绝不会引发二审的发生。只要没有二审,一审判决自然会在双方全部签收之日起第十六日发生法律效力。何岚就可以持一审的生效判决,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让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从而达到阻止执行的目的。
可执行异议之诉则不同,如果一审支持了何岚自不必说,如果一审仍然驳回何岚的诉讼请求,何岚依法是享有上诉权的。
而一旦何岚提起了上诉,审理期限自然而然的又会被延长。基本不可能在何岚与刘小天的不动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前出结果的。
想要阻止何岚,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想办法让何岚与刘小天的案件审理期限比执行异议之诉更长才行。
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唯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强行插入到何岚与刘小天的案件中去。然后通过一系列的符合法律的手段,合法的延长审限,力挣拖到执行异议之诉出结果。
而想要参与何岚与刘小天的案子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道这个案子在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手中。然后再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参与诉讼。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双方诉争的标的物无任何权利,但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和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与之相对应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具体到何岚与刘小天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因为韩城金融担保公司对何岚和刘小天诉争的房屋并没有任何的权利,只是因为如果房屋判归何岚所有,会导致他们的执行无法进行。基于此,在郝好看来,韩城金融担保公司就应该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如果此时,有另外一个张三站出来说,何岚和刘小天争的房子,根本与他们无关,其所有权属于张三的。那么,这个张三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既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郝好为什么还非要强行的介入到何岚与刘小天的案子中呢?
让我们先买一下关子。
毕竟,郝好能不能成功的介入还不一定,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
想好了如何做,还有一件事,就需要凌怀远帮忙了。
那就是收费的问题。
毕竟执行案是执行案,即使把执行异议之诉也算到执行案的一部分中来,那介入可能存在的何岚与刘小天之间的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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