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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0 第三次长安会议2(2/2)

世家豪强、大中商人相互勾结在一起,使得官府无法从中收取到税赋。

在金珏治下,除了蜀郡张家之外,他基本上已经消灭到了益州境内九成以上的地方世家豪强或者大中商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益州境内的商业发展,金珏特别在境内颁布了一个全新的法律——商人法。

商人法规定,益州境内的商人,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赋,在经商的过程中,凡是不超过一辆马车的,都会被归于小商人范畴。

小商人,每个月都必须在其原籍所在地,也就是这类商人经商的起始点,向当地的官府缴纳固定税赋,一辆车,十文钱,一条船,也是十文钱。

这其中,挑着担子的货郎或者城池附近种菜、收获之后会挑着菜进入到县城里卖菜的农人,这两类可以说是微商的半商人,金珏在商人法之中,并没有将之纳入到小商人的范畴之内。

商人法总的这种归类方法,可以说是大大减轻了到城池之中贩卖各种农产品的农人们的负担。当然,对于这些农人,也并不是所有费用都不收。

在商人法中,金珏特别规定,在益州境内,每一座县城里,不拘是东西南北哪一个方向,县主官都必须指定一个方向上的指定区域建造一座集市,每天进城贩卖农产品的农人都必须到集市当中贩卖他们带进城的农产品,当然,若是在占地方为比较大的城池,县主管或者郡主官都可以在城里建造更多的集市。。

每个农人每天进入到集市,也都必须想集市官员缴纳一文钱到三文钱不等的税赋,名为市场管理费。

商人法做了特殊规定,在五年内,各郡一般县的县城,集市都只能收取每个农人一文钱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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