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〇三章 律条(2/2)
的旧时代,还可以对罪犯滥施酷刑,震慑力往往超过了死刑,但显而易见,这在今天已成为了一种骇人听闻、至少无法公开实施的非常手段,凡人的刑罚上限,止步于死刑,这是任何法条都无法逾越的上限。更不用说,在莫须有的怪异想法主导之下,联邦社会的废死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州甚至已在程序上、或者事实上取消了死刑。
取而代之的,则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对犯罪的震慑力大打折扣。
不论犯下怎样的罪行,惩罚,在当今时代以死为极限;
然而另一方面,铤而走险的潜在收益,却随着文明的变迁而越来越高,几乎没有上限。
在久远的过去,一个胆大包天的不法之徒,哪怕抛弃底线、肆无忌惮的攫取财富,甚至将国库据为己有,也绝对无法获得今日蟊贼们所获的巨大利益,即便劫夺再多黄金,也没有将其兑换为今天这般优裕生活的物质基础。
一言以蔽之,面对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作奸犯科的收益,乃至能用赃款兑换到的极致享受,几乎无穷无尽。
然而这罪与罚的另一面,对恶行的惩罚,却从酷刑退化到死刑,甚至退化到监禁。
利益与损失的天平,完全失衡,又怎能制约那贪婪的心呢。
当然,要制约恶行,除高压态势的严刑峻法外,还可以依赖一系列的制度。
但再怎样严密的制度,制定、实施、监督的仍然是人,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没有一丝缺陷,现实中,更经常会千疮百孔、漏洞百出。
正是因为这样的困境,在今日的联邦,要完全杜绝凡人们的贪念、根除任何犯罪行为,根本就没可能;
不仅在实践中没可能,即便凭空幻想,能百分之一百抓获所有罪犯、百分之一百执行惩罚的理想情况下,也一样的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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