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章 乞丐兄妹 2(2/2)
>江晨见他恶人先告状,冷笑连连。
“江掌柜,怎么是您,这是为何事?”
说话的衙役是秦松,上次在侯府崔柳毕栽赃江晨反被吓尿入狱的时候他就在现场,虽然是候越的下属,但他为人正直,并没有参与候越的任何事,所以这次候越出事,他并没被牵连,反而是升了官,当上了县尉。
(县尉相当于县派出所所长,负责管理县衙所有武装力量,也就是管理所有衙役。)
“你是?”江晨见他眼熟,好像见过,但记不起名字。
“江掌柜,在下秦松,是县衙里的县尉。”秦松说道。
这话让他身后的几个新衙役感到惊讶,他们的头,县衙里的县尉,竟然在一个商贾面前自称在下。
这也是因他们对江晨不了解。
当然,秦松也不了解,但是他知道江晨与宰相李靖之子关系甚好,还知道杨勇与崔柳丕在清水村回来后的下场。
总之就是一句话,江晨不是他能惹的,或者可以说是江晨谁惹谁倒霉。
中年乞丐看到这个情形,两腿打颤,有想跑的念头。
江晨抱拳道:“秦县尉,我怀疑此人拐卖未成年人。”
秦松看了一眼中年乞丐,不解道:“江掌柜,这拐卖未成年人是什么意思?”
江晨解释道:“就是诱骗孩童,逼迫他们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
“这……”秦松虽不能说熟读律法,但身为衙役,也略知一二,这是什么样的一条罪名,他还真不知道。
实际上在唐朝买卖人口是颇为正常的事,买卖孩童也一样。
直到宋朝才有律法在对买卖人口做出禁令,其中也提到了买卖孩童。
按《宋刑统》上所说: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下条准此。即略、和诱及和同相卖他人部曲者,各减良人一等。
也就是如果抓到一名人贩子,会有不同的处罚,贩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贩卖为庄园童工的,流放三千里;贩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刑三年;贩卖时,造成人生伤害的,为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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