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刑鼎未铸规已成 上(3/3)
地租与村社其余成员无关,村社众人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军赋、劳役,那不是适的权力范围。
但生活、生产、邻里关系、文化教育等,则基本被适掌握在了手中。
完善的自治村社,必然是二者合一的。
但适巧妙地利用乐土聚集下的众人将村社另一半的权力悄然夺走。
军赋、劳役本不是村社能决定的。刨除掉不能决定的这些事,这个村社真正的政治中心是那间简陋的盖着芦苇席的小屋。
尤其是村社里大部分人已经笃信乐土可以实现后,甚至原本的乡老都加入进来后,笃信乐土可以实现的人的集合基本等同于村社,也就等于凡是村社可以决定的事实际上也就掌握在适与适亲近的那些人手中。
这是一种隐藏的夺权,如果有一天军赋和劳役也不掌握在宋国手中的时候,这间土屋中的常客可以在一夜之间完全接管村社的权力,村社的人也不会有任何的不适应。
这是适的一种尝试,一种区别于秦国自上而下变革的尝试,难度比秦国的要难的多,但效果也好得多,也是唯一可能掌握一支属于自己而非国君力量的办法。
秦国的变革只需要大量小吏,而这种尝试需要一群至少在前期有梦想的基层人员,两字之差,难易不可较,效果也不可较。
适知道墨子想看的,只是他平日在做什么,是否言行一致、前后一致。
但,适想让墨子看到的,是他能做到什么,言行的效果又是什么,又能做到什么程度。
所以,桑生的事,他必须出面解决,而且要解决的很完美:
桑生不是墨者,所以不能用墨者的赏罚来断定;适不是贵族,所以不能随意处置桑生,也不能用罚钱、徭役之类的办法。
但他,又必须让桑生受到某种非常规意义上的惩罚,以确定村社今后权力的权威。
同时又必须让村社内和村社外的人确信,自己没有越权,在没有越权的范畴之内,让桑生终生难忘。
也让别人不敢忘、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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