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零一章 四田之法(2/2)
用戍卒军队或农民垦殖荒地,用此措施取得军饷和税粮。这并非是徐英首创,自秦已有之,后来汉武帝也颁行过,不过只限于军屯。
“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此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徒适戍以充之。”这便是军屯之始。
后来汉武“初通西域,置校尉,屯田渠犁”,这些屯田一般都是在边陲地区进行,目的是为了支撑边塞旷日持久的战争。至于中原地区,却是没有屯田之事。
秦朝或者汉武时代,都不具备在中原军屯的条件。
想要在国家腹地进行军屯,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有足够的闲置土地来源。如果不是乱世,哪里有那么多的空闲土地呢?而现在恰恰已经满足了这个条件。天下纷乱,田地荒芜,民不复农桑,正好在荒芜土地上开军屯之法。
其二则是可以预见的旷日持久的战争,以及遭受大损的国力。比如秦末战乱,不过短短数年,屯田于不屯田并见不出什么优劣势。至如新莽之时,一者时间短,二者也不似现在这样经历了桓灵二弟数十年的衰败。
屯田或许许多人都了解,但其它三田法恐怕就鲜为人知了。
徐英提出的营田,乃是将荒芜的土地收归官府所有,除却屯田所需之外,其余募人耕种,量收租利。这样便可以将各地流民都安置下来,而且可以有效的防范地主豪强趁机兼并土地。
流民们种官府的地,收取地租,总比给地主当佃户要好,而且这对于官府掌握百姓更加有利。
营田所收租税要重于普通自耕农,但肯定也轻于屯田。
所谓职田,顾名思义,便是职官所享有的福利。但职田并非官吏私有,每一任官吏都可以享有这些职田所带来的收益,相当于官府发给的俸禄福利。但是当官吏离任之后,则必须将职田交给继任者。
如此一来,郡县官吏的耗费不必完全仰仗国家府库,算是一种半自给自足的状态。官吏有了稳定的生活保障,国家节省了一定的开支,可以更多的精力放在大处。
对于这个时代来说,这种想法已经很先进了!刘征对此也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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